重庆市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

《重庆市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中西医结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Integra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I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与本会相关医疗卫生、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社会经济发展,贯彻“中西医并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中西医结合方针,围绕新时期国家科学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工作。在学术活动中,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实行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扶持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开展科学普及,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优势互补,坚持学术民主,树立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促进中西医药学的优势互补及相互融合,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奠定基础;倡导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学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活动的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工作,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论证和科学考察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按规定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医学继续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中西医结合水平。

(四)普及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和科学防病治病意识。

(五)按规定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推动中西医结合和中医药在海外的发展。

(六)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承办政府各部门委托的工作。向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推荐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接受政府和各部门委托,进行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的评估。

(七)开发和推广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八)按规定评选和奖励优秀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奖励优秀中西医结合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类会员条件:

1.个人会员

1)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医疗、预防、药物、编辑出版以及组织管理等部门工作三年以上,或高等医药学院专科毕业,在上述部门工作五年以上者,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2)非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与中西医结合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第(1)条相应条件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教育、科研等管理工作者;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具备第(1)条相应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2.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与本会开展业务相关的机构、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学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四)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学会办公室部学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14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上同,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1/3,一般为基数,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聘任制),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4个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卸任会长可推选为名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工作规划。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民主选举产生,经理事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由秘书长聘任;

(五)决定办事机构内设部门、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及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或秘书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设立分支机构为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重庆市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会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理事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各专业委员会在任期内,凡连续一年未举行任何形式的学术活动,其主任委员视为自动辞职;或主任委员因工作调离或健康原因等,不能继续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的,可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同意后重新提名主任委员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委员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必需的行政办公和专职人员薪酬支出及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29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